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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夫:论“去中心化元宇宙”的风险识别与法律治理——以“元宇宙使馆”事件为观察

王德夫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8-28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德夫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元宇宙使馆”事件的解析 


三、去中心化元宇宙的主要内涵 


(一)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基本概念


(二)去中心化元宇宙的主要特征


(三)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法律定性


四、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的潜在风险 


(一)潜在的货币主权风险


(二)潜在的政治风险


(三)潜在的非法交易风险


五、我国的应对策略


内容摘要


“元宇宙”作为一个高度复合和抽象的概念,具有诸多基础技术和应用方式上的不确定因素。从基础性技术和架构的角度,当下的“元宇宙”应用至少应分为中心化元宇宙和去中心化元宇宙两类。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的本质是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网络,这种高度匿名化、去中心化的网络,会成为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温床,也会成为资本投机活动的载体,并通过自身的技术属性为相关执法活动设置难以克服的障碍。对此,相关的法律治理活动应遵循区块链数字货币技术原理和运行机制,从科学与理性的角度,识别去中心化元宇宙相关的政治与金融风险并予以针对性回应。


关键词


元宇宙 区块链 数字货币 政治风险 金融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活跃于资本市场的“元宇宙”(Metaverse)概念以极快的速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引发了相关产业投资的快速增长和多方面关注。在炙热的资本追捧、强劲的市场增长和热烈的社会反响背后,仍应有冷静的思考:“元宇宙”究竟是一个对已有产品或者虚幻概念的重新包装,还是真的会成为改变未来社会面貌的关键技术或者基础性设施?继而,我国的法律制度或者理论研究是否真的有必要对其予以专门关注?通过对现实的观察,仍可以作出判断:无论当前的“元宇宙”产业发展状态是多么初级、社会认知有多么混乱,或者应用前景多么地不明朗,“元宇宙”已经成为了现实的对象、产生新的社会与经济价值并带来一系列问题。

现实中,令人眼花缭乱的元宇宙事件层出不穷,当中有三件事件格外值得引起关注:其一,2021年10月,国际社交媒体巨头“脸书”公司(Facebook)直接改名为“Meta”,以示其全力进军“元宇宙”产业的决心;其二,2021年11月,加勒比群岛国家巴巴多斯宣布该国将在2022年1月1日成为首个在“元宇宙”中设立大使馆的主权国家(以下简称“元宇宙使馆事件”);第三,2021年12月,元宇宙平台“Sandbox”上的一块虚拟土地以约人民币3200万元的价格售出,创下“元宇宙房地产”交易价格的新纪录。在这些标志性事件中,各个“元宇宙”看似等同,却在网络基础架构层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以“Meta”为代表的“中心化元宇宙”是一种以现阶段网络游戏、媒体为基础的,结合未来更先进人机交互技术的沉浸式综合社交网络,代表了未来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以“元宇宙使馆事件”或者“元宇宙房地产”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元宇宙”则是一种以区块链数字货币为基础的,具备高度成员自主性的开放网络社区。“中心化元宇宙”与当下的网络游戏或者社交媒体相比并无本质区别,所遵循的数据信息搜集、使用规则以及安全风险也并无显著变化,无需引起专门法律治理的过早介入。但“去中心化元宇宙”则指向了截然不同的运行方式,它以区块链网络和数字加密货币技术为基础,以广泛的平等参与(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各类组织,且无视其彼此间的身份差异)为主要模式,相关应用背后所蕴含的风险也兼具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影响,呈现出复杂与多样化的特征。因此,法学研究从务实的角度观察“去中心化元宇宙”技术和相关应用,识别和应对相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元宇宙使馆”事件的解析

据公开报导,加勒比群岛国家巴巴多斯宣布,该国将在2022年1月1日成为首个在“元宇宙”中设立大使馆的主权国家。现实中主权国家与虚拟“元宇宙”的结合,让原本略显抽象和极具科幻色彩的元宇宙突然变得触手可及。这当中有两处细节值得重视。

其一,该国“元宇宙大使馆”建立在区块链网络上,与当下引发社会广泛关切的“中心化元宇宙”本质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对象。也即是说,该事件中的“元宇宙”并不是当下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所热议的那个元宇宙,而是一个“元宇宙外衣下的区块链社区”。按照巴巴多斯有关部门所宣称的,其与“Decentraland公司”签署协议,并在该公司元宇宙平台上(以下对该平台简称为“Decentraland”)开设“大使馆”。Decentraland与世界主流平台企业所投资运营的元宇宙产品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差异:一般意义上的“中心化元宇宙”是一个内部高度中心化和开放性、带有外部封闭性质的混业经营网络平台,而Decentraland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开放社区。

其二,Decentraland本质上是一个区块链数字货币炒作平台,而非具备“元宇宙”应有功能和体验的产品。据公开报道,巴巴多斯大使馆可以在Decentraland中“购买土地或设计虚拟大使馆和领事馆”。而Decentraland的“土地”是基于区块链数字货币“以太坊”的数字资产。对于诸如以太坊或者比特币等区块链数字货币,名为“币”但实际上跟“货币”并没有关系。它具有技术上限制总量和去中心化交易及交易过程全程透明、可回溯的属性,是一种以技术信用取代中央银行信用的数字资产。包括以太坊在内的各种区块链数字货币,都具有持币人高度匿名化的特点,成为市场炒作对象和非法交易支付工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在技术上,Decentraland是一个以“元宇宙”概念为伪装的,以炒作和交易以太坊为主的平台。换言之,用户注册并在Decentraland平台活动,所看重的是可以投资该平台“土地(以太坊)”获利。

综上可知,此次“元宇宙使馆事件”与其说是现实主权国家对“元宇宙”的未来前景承认或者加入,不如说是一次刻意而为的炒作或者无心的误会。巴巴多斯的大使馆并没有建立在极具应用前景和想象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元宇宙”中,而是建在了一个以以太坊为基础的区块链网络之上。长远来看,该网络是走向兴盛还是黯然消亡,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足以吸引用户的功能,而在于以太坊的交易行情——如果以太坊币值崩溃,这个所谓的“元宇宙”也会立即成为“无人区”;反之,此类社区会随着以太坊的高涨而更加繁盛。但是,“去中心化元宇宙”已经存在于现实之中,基于区块链网络和数字加密货币技术的元宇宙应用也已经吸引了大量的私人投资和政治国家以及各类组织,相关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已经处于酝酿之中。

三、去中心化元宇宙的主要内涵

“去中心化元宇宙”是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宽泛的“元宇宙”的进一步细分。它在现实中的物理形态、特征和法律属性都与同为“元宇宙”名下的、类似于网络游戏或者社交网络的对象存在根本性差异。


(一)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基本概念


在“元宇宙使馆”和“元宇宙房地产”事件中,其所指向的“去中心化元宇宙”均属于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网络。也即是说,该元宇宙的兴起、运行以及未来前景并不取决于“元宇宙运营者”的技术或者经营水平,而依赖于该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市场前景——若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则该区块链数字货币会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和投资热度,该区块链社区则更为繁盛、构建于其上的“元宇宙”亦可以持续运行下去;反之,该元宇宙则趋于消亡。

“区块链”(Block Chain)是“比特币”(Bit Coin)的基础技术,在“比特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因其自身独特性质成为了金融领域炙手可热的话题和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从技术角度而言,区块链的每一个产品或对象的产生和交易都依赖于该网络中每一个节点的承认,而非传统模式中货币持有、使用者对“中央”的信任。也即是说,区块链网络是一种依托于开放互联网的、基于特定的公开算法、以“点对点”的形式在不同节点间同步更新信息,确保整个区块链网络节点对特定信息的整体承认的开放性网络。而区块链数字货币则是该网络的一种特殊的应用方式。以此为基础,这种信息可以与区块链网络之外的虚拟或现实空间产生关联,被用于交换产品、服务甚至各种法定货币,并因此而获得类似“钱币”功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实质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以及建立在该技术之上的信息交换网络。换言之,区块链数字货币的产生,依赖于该区块链网络节点中公认的一个公开且不可更改的数学方案,其信用源于每一个参与者对该数学方案的承认和运算。而正是这种极高的技术客观性,可以使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免于受到货币发行者个人意志的干扰,并籍此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


(二)去中心化元宇宙的主要特征


去中心化元宇宙作为底层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具体化应用之一,其主要特征亦无法脱离相关数字货币的天然特性。虽然在形态上,区块链数字货币与传统的电子货币或其他电子化的虚拟财富十分类似,都体现为一段电子信息,但其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1.去中心化。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最根本特征即在于“去中心化”,这也是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最本质特征。具体而言,既包括发行环节的去中心化,也包括存储、流通环节的去中心化。

“货币的本质是信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货币的信用本质可以外化为人们对交易媒介的普遍接受性和购买力的稳定性”。传统货币信用的来源在于国家、政权对主权的行使,但通过区块链技术所形成的是由该“币”背后计算机软件定义的信用,这实际上“标志着中心化的国家信用向去中心化的算法信用的根本性变革”。而这种信用来源的去中心化,也扩展到了区块链数字“财富”的存储、流通中:在这一技术架构下,每个节点的“数字账本”都会同步地更新,同步地记录一段时间内所有节点的交易情况,并且以这种广泛的“共识”完成交易和确认。此时,传统的“结算中心”也没有了继续存在的空间。

2.开放性与封闭性共存。去中心化元宇宙具有广泛的开放性,其物理描述实质上是一段公开于互联网的开源软件。从原理上看,它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参与其中的个体都是开放的:只要该个体连接于互联网,并在本地运行该计算机软件,即代表其成为了一个彼此之间完全平等的节点(运行同样的软件,并对同样的“数字账本”进行同步记账),而无论其加入该网络(即使用这种特定的“币”)的早晚。但相对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全球市场的货币需求而言,区块链数字货币又是十分封闭的,数字货币的发行数量严格地受到初始软件规则的限制,这种封闭性,是区块链数字货币相比于传统法定货币超发风险的显著优势,但也使其难以满足社会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决定了它一定具有某种程度的稀缺性,并成为炒作的对象。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加入其中,导致公权力部门和私人主体之间在权威性、合法性以及身份真实性等方面的差异被抹平;封闭性则直接体现为该“元宇宙”中各种“资产”的稀缺性,为各类炒作活动提供对象。

3.直接性。去中心化元宇宙中各个节点之间的互动具有直接性,不受管理机构或者运营机构的控制、干扰。这是因为,去中心化元宇宙背后“币”的产生与流动都是“直接”发生的,不依赖中介。对此,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币”的发行依赖于每一个节点之间的竞争:每一个新“币”的产生以及归属都是该体系中所有节点依照软件所设置的规则竞争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账本 “记账权”的争夺,表现的形式则依照不同的软件规则(即不同的“币”)而有所区别。其二,“币”的流通直接发生于交易相关节点之间,不同节点之间数据信息的传输、记录都以直接发送、承认的方式完成,彼此之间没有信息内容差异,也没有信息产生、积累时间上的差异,无须中介机构来弥补不同节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亦无须中介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4.安全性。去中心化元宇宙具有远超中心化元宇宙的独特的安全性:除非网络中超过半数节点记录的数据信息被篡改、损坏或丢失,否则,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安全威胁或事故不再构成现实的危险,用户对自身节点信息的单方面修改或虚假上传也没有意义。这样的安全性也为整个系统的生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随着更多新用户的加入而不断强化。现实中,区块链网络依赖于开放的互联网,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恶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延时、网络故障等事故的影响。理论上而言,在整个区块链网络信息更新周期内,发生大量节点被恶意软件所劫持的概率虽然很小,但也并不是不存在。而且,除去恶意软件攻击的情形之外,也会有区块链网络内部节点对抗的情形发生:基于区块链网络运行程序更新不同步等原因,可能导致区块链网络中部分节点与另外部分节点的记账内容出现“分叉”。或者,因为部分节点掌握者通过对区块链网络开源软件的修改和彼此承认,形成网络内部新的“圈子”,并通过开放的公共账本记账形成和原有网络中其他节点的竞争,造成原有网络的“分裂”。虽然安全风险并未完全消失,但相比于传统的货币系统而言,区块链数字货币是把风险从传统的“中心”分散到了整个网络之中,并由此带来质的安全性能提升。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任何针对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执法或者维权将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相关网络成员的活动愈发不受现实国家或者地区法律、道德约束。


(三)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法律定性


对于去中心化元宇宙的法律属性,还应进一步予以澄清。

1. 去中心化元宇宙不对应现实的法定货币。虽然去中心化元宇宙在技术原理上等同于区块链数字货币,而且在相关事件或者元宇宙产业宣传中,“元宇宙”往往与炙热的市场投资或者投机获利相关联或者联袂出现,它仍然与现实中的法定货币存在本质差异。

迄今为止,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市场上流通还是用作储蓄的法定货币都由中央银行或其他中心机构发行,并由当地的政权提供信用保障、由当地法律保障其流通。就事实而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货币,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各国货币发行机构对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持抵制的态度,甚至于在一些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这类数字货币的流通。从货币发行、流通的原理而言,某一国家或地区货币发行机构积极投身于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但抵制区块链数字货币具有充足的理由:电子化的法定货币具有发行成本低、流通成本低、易于清算等优点,却仍然是信用货币,而后者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剥夺了中央银行(包括其他有权机关)发行货币的权力。虽然“比特币”“以太坊”或是其他某种区块链数字货币在互联网上获得了热切的回应,但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监管部门对其存在与传播的天然抵制,并体现为法律对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否定。但是,区块链相关技术以及其所蕴含的“去中心化”理念,对于构建脱离外部监管、兼具稀缺性的元宇宙应用而言,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2.去中心化元宇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虚拟财产。数字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环境下广泛存在着的,以数字信息形式产生、存储和运行于计算机软件中的对象,并可以作为特定软件运行的结果被用户操作。广义上的数字化虚拟财产所指的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在一定计算机软件技术条件下可以对应现实世界中一切有形之物。现实中,去中心化元宇宙(本质为区块链数字货币)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数字应用,其与有形之物相比,只在于形式的不同,而与其他的网络应用没有差异。在这种认识中,去中心化元宇宙通过特殊的渠道产生(发行区块链数字货币或者“挖矿”),实质上与网络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产生方式是一致的——都依赖于特定计算机软件的运行;而使用方式也有类似之处,只能在同一软件用户之间传输、交换,而且在部分情况下,也都可以被交换为现实中的货币,并无必要专门探讨区块链数字货币以及去中心化元宇宙是否与其他的虚拟财产有无性质上的区别。

在域外,这样的观点也体现在了司法实践中。2016年7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官Teresa Mary Pooler驳回了针对一位“比特币”卖家Michell Espinoza 涉嫌洗钱的指控。在所涉及的案件过程中,卖家将价值1500美元的比特币出售给了卧底侦探,而侦探在购买比特币时明确向其说明了购买的意图,在于使用比特币去购买非法的信用卡信息。对此,Pooler法官指出,比特币不是有形资产,“不能像现金和金条那样被藏在床垫底下”,也没有被政府纳入法律,而且得不到任何银行的支持。甚至于将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中的“物品”被法定货币标价理解为是一种“以货易货”式的原始交易,根本与货币、金融毫无关联。

事实上,将其认定为“数字虚拟财产”的判断回避了对“去中心化元宇宙”功能、特性的分析和判断,逻辑虽然简单清楚,但却属于用事实的客观性来证明事实合理性的谬误:既然这类数字货币未获法律承认,所以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显然不是有形财产,所以是一种虚拟财产;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虚拟财产存在,那么持有并交易这种财产就是合法的,一个人出售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其他的虚拟财产,这样的逻辑并无问题,但对于去中心化元宇宙,则忽视了它与其他数字应用之间重要的差异:后者往往只会运行于特定的计算机软件应用中,即便产生与现实社会的交换,交换主体范围和交换目都十分有限;而前者则因为其背后的区块链数字货币而带有典型的一般等价物特征,它的应用和发展虽然也要依赖特定的软件网络,但参与其中的主体范围、交换的目的都近乎于无限。这使得去中心化元宇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和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投资或者炒作相互绑定,而且几乎不会受到地域或者用户身份限制。对于去中心化元宇宙这样的“虚拟之物”,法律不应该将其等同于网络游戏、游戏虚拟道具、数字音频作品等一般对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3. 去中心化元宇宙具有数字虚拟财产和社交媒介的双重属性。去中心化元宇宙不是法定货币、不应被视作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虚拟财产,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或者社交媒体,而是兼有二者的属性,而且,这两种不同的属性可以兼容地存在于这种特殊的对象上。这是因为,去中心化元宇宙背后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使用可以被清晰地划分为两个方面,并与不同的属性相对应。

一方面,对于去中心化元宇宙网络内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发行和流通(即对应元宇宙用户的加入和交流等活动),应将其视作网络游戏或者社交网络应用。在典型的区块链货币网络中,某种“币”的发行依赖于特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用户安装、运行活动,这与常见的网络游戏或者社交软件中的“注册”相比并无特殊之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互联网经营者出售某种电子形式的“币”赚取金钱,用户使用这些“电子币”换取服务或彼此间进行交易,甚至也存在少量的“线下交易”。这些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售的“电子币”实际上只代表了在该经营者营业范围内享受某些服务或产品的额度,具有严格的使用范围,是相关用户享有产品或服务的电子化凭证,也是一种虚拟形式的财产。虽然在去中心化元宇宙中,其所依赖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不存在“发币”的中心,与这些“电子币”有着巨大的差异,但仅从数字货币网络内部流动的角度看,它们仍然是一致的:数字货币只会在同一种区块链网络中传递,它们往往无法对应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可能仅仅是来源于开发者的乐趣,而与网络规模的大小或用户数量无关。当然,若仅仅出于对个人心理状态的满足,区块链数字货币不可能发展到如今的规模,但从其运行原理看,不与实际法定货币功能挂钩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网络就是一个以娱乐或者社交功能为核心的网络应用。

另一方面,对于去中心化元宇宙网络与外部世界的价值交换环节,应将相关活动视作一种准货币的流通和使用,着重强调其经济属性,应从金融、货币监管的层面对其加以约束,从金融秩序与安全的角度限制相关主体的自由意志。现实中的去中心化元宇宙不是娱乐或者社交,它存在的目的明确而直接,就是希望以新的信用货币来抵消中央银行发行纸币所带来的通货膨胀风险。而事实上,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也早已冲破了网络与现实的脆弱边界,在许多场合中具有了等同于一国法定货币的地位。笔者认为,如何监管“比特币”“以太坊”的“挖掘”或者“交易”,以及以何种态度看待区块链数字货币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但事实上,基于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元宇宙本质上就是披着网络游戏或者社交媒体外衣的炒币网络,具有明显的金融投资或者炒作价值,这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客观事实,也是判断相关风险的重要前提。

四、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的潜在风险

(一)潜在的货币主权风险


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发展与繁荣,意味着其背后区块链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的繁盛,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现有法定货币体系带来冲击。

首先,当前所有的去中心化元宇宙以及其所依赖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行都是私人的,并且无法通过行政或其他制度手段加以禁绝。包括当下市值比重最高、用户数量最多的比特币也不例外。若放任这样的“准货币”在一国自由流通,实质上是对该国货币主权的侵犯。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各国边境、海关口岸等主权界限对于没有固定形态、依赖于网络传输的数字货币使用行为起不到有效的限制和隔离效果。而即便对互联网实施管制,也无法实现这样的目的——只要当地居民认定本国法定货币不足以应对通货膨胀风险,无论是网络上还是实体上的境外代理组织都可以实现他们兑换区块链数字货币的需求,从技术角度而言,这样的行为比违背政府限制获取外汇或其他贵金属更为安全和便捷。即便一个国家禁绝未获授权数字货币的流通使用,完全地限制了它的货币功能,作为其唯一识别依据的帐号和密码仍然可以被人们轻易地保存和隐藏。而只要这个区块链网络在世界上别的地方仍然可以被承认和使用,其货币或财富凭证功能就不会被消除。由于世界范围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风险管控水平十分不平衡,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网络也可能会在人为的授意下主动地去干扰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和金融市场稳定,使其控制人或关联机构从中受益。

其次,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所享有的“铸币税”在去中心化元宇宙中仍然存在,而区别仅仅在于,只是享有者由一国政府(或地区行政管理组织)转变为了该区块链网络中的先来者。区块链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显著的抗通货膨胀功能,在于其遵循的算法在理论上只能提供有限数量的“货币”。这种封闭性是公开、可预计且不能更改的。虽然在一个区块链网络中,先来者与后来者作为网络节点的地位完全平等,但技术原理决定了先来者原始取得该种数字货币的机会要大于后者,并随着后来者的增多,原始取得数字货币的几率还在不断缩小。此时,先来者原始取得的数字货币增值部分即成为了对后来者的“铸币税”。这样的利益差异,在标榜绝对公平、开放、透明的网络系统中,不具有合理性。尤其当数字货币的升值明显超过市场上的其他资产时,其作为货币流通使用、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就会被显著地压缩,变得更像是某些炒作活动的对象。

第三,从理论上看,去中心化元宇宙内虚拟财产与外部世界交易活动规模的增长会导致市场对法定货币需求的减少,甚至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果的减弱,进而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现实中的区块链数字货币是私人的、不受国家地域限制的,甚至也不会因为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限制而被消灭。放任这样一种“外部失控”的数字货币干扰本国金融市场、货币市场的稳定,无论是对当地政府还是金融市场监管而言,都很难不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如果数字货币被普遍承认和使用但不由货币当局调控,相关市场将失去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


(二)潜在的政治风险


对于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产品而言,“元宇宙”只是引人注目的宣传,其本质仍然是“区块链网络”。依赖于区块链网络所构建的“元宇宙”,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元宇宙产品或者服务所具有的沉浸式体验,或者实现普遍性的社会活动。这是因为,区块链网络的最大特征在于“去中心化”。相比于大型互联网企业投资、运营的元宇宙产品或者服务,区块链社区的“草根性”十分凸显,自由化有余而专业化不足。对应地,其可能涉及的国际政治中应用前景、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潜在影响,都围绕这种自由性和投机性而产生。

一方面,在高度自由化的去中心化元宇宙产品或者服务中,“台独”等分离势力的鼓动与造谣活动会更加猖獗。这是因为,当前所有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行都是私人的,遵从的是相关网络协议中公认的技术规则,无法通过行政或其他制度手段加以禁绝,也无法限制用户资格。也即是说,在相关平台上,社区身份的获得与失去,并不以社区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也无法受到哪一个政治国家的控制。这种技术信用和身份隐匿属性,导致去中心化元宇宙用户的行为可以轻易地摆脱相关执法活动约束,无论是“开设使馆”还是“建国”,都更加肆无忌惮。但是,如果身份明确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区块链社区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如相关事件中的巴巴多斯),则会打破区块链网络最重要的“匿名化”属性。也即是说,我国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或者国际合作组织禁绝在区块链社区上出现“台湾国机构”或者其他非法组织,但相关机构的交往者都是高度匿名的(同区块链数字货币钱包持有人身份),无论其言行如何突破底线,都是在和一群虚拟角色互动。而一旦相关互动角色表明身份(个人、企业或者某些公共机构),则其区块链网络活动就会与其他现实活动一样,为其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监管部门很难在技术层面去中心化元宇宙中非法、有害内容予以有效规制,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捏造或者传播此类信息并非相关产品、服务用户的首要目标或者主要利益动机。也即是说,虽然在去中心化元宇宙中有害信息的生成与传播会显得格外“刺眼”和“器张”,但它们只是伴生于非法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只要相关治理法动抓住了“经济性”这一主要矛盾,附带的非法内容问题也会随之解决。这是因为,用户加入相关社区的主要驱动力并非表达情绪或者获得某种功能性的满足,而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在区块链社区中,无论是“炒币”还是“炒地”,无论是自己“挖矿”还是与他人交易,需要引起注意的都是非法交易或者其他经济问题。


(三)潜在的非法交易风险


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并存,其开放性体现为持有者或新加入者只要使用该区块链网络,运行公开的程序,就可以无障碍地加入这一“货币体系”中,并借助其与现实社会中经济体系的联络,实现其经济目标。从现有的市值和接受“比特币”“以太坊”作为货币的领域来看,和法定货币相比,这类数字货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区块链网络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参与发行该数字货币,并且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并安装有该公开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上进行买卖,还可以在交易过程中隐藏自己的身份信息。对此带来的风险,可以简练地归纳为:“持有者不需要实名认证,税务机关无法了解持有人相关信息,从而对其交易获利无从管理和征税,还可能为洗钱活动和黑市交易提供便利”。而且,由于交易的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比特币的诞生不但助长了投机活动的泛滥,而且还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毒品等违法交易,加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并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全。除此之外,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基础在于公开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为开源软件,所以,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轻易地通过修改软件代码推出各种新名目的数字货币。此时,区块链技术更多地是一种噱头甚至是诈骗、非法集资活动的幌子,而与相关技术的积极功能无关。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当下区块链数字货币 “野蛮生长”的表现之一,相关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跟进与完善。

五、我国的应对策略

去中心化元宇宙已经在域外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应用,招揽着各类主体投入其中,也通过商业宣传和金融炒作展现出愈发强劲的吸引力。而且,藉借着拥有诸多积极因素的中心化元宇宙应用的“掩护”以及相关监管活动对创新性信息产品、服务的宽容态度,去中心化元宇宙往往被混同于“元宇宙”的光环之下,潜在风险难以被识别。对此,我国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应对。

首先,应澄清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的基本内涵,它的本质是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网络。具体地,应明确两方面认识。其一,现实中的区块链数字货币本身既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交换或者投资价值。它仅具备炒作的功能,并且极易成为非法活动的交易工具,影响金融秩序和助长违法犯罪活动,是现实中少有的、不具备任何积极意义的数字产品,具有显著的危害性。其二,去中心化元宇宙的价值直接取决于作为其基础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币值”,而非其他。这决定了,去中心化元宇宙主要具有的金融投资或者炒作价值,而非提供相比于现有的网络游戏或者社交软件更高性能或者更丰富功能的网络应用。而且,即便其可以提供一定的社交服务,其特性也是基于其“去中心化”特点而具有的脱离外部监管的所谓“自由”“平等”,本质是“不负责任”和“难以追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进步或者创新。

其次,对于滋生于去中心化元宇宙之上的非法机构、非法内容,在相关用户保持匿名的情况下,相关技术原理决定了我国缺乏足够的应对手段(除非我国掌握足以改变该网络技术共识的足够数量的该种类数字货币,但成本太高,事实上也无必要)。因此,我国完全没有必要考虑在相关平台上“开设大使馆”或者从事其他的主权活动,也完全没有在相关平台上回应或者回击敌对势力诋毁、抹黑的必要。但在相关用户自主显名的情况下,我国仍然可以依据现行的政策、法律和外交途径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维护自身安全和其他利益。

第三,对于主要发挥“货币”或者“投资标的物”功能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以及其上的元宇宙产品或者服务,具有显著的危害性。我国应旗帜鲜明地以法律或者法规禁止其流通与交易,并且限制大规模的“挖矿”活动。与此同时,也应该乐见和促成以比特币、以太坊等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币值剧烈波动——它或许会带来大量的投机行为,但一个价格剧烈波动的对象,是不适合被用作一般等价物并被用作支付手段的。

这是因为,通过技术手段无法禁绝具有货币功能的区块链数字货币。早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督管理协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这份文件的“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部分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行政手段禁止“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我国领域内的交易和使用。类似的针对性措施也体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就曾“以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提供比特币交易时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追究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此类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司法规制,虽然无法动摇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技术基础,但可以打击我国境内人员对此类“币”的信心,最终放弃成为该“币”网络的一员。区块链网络的生命力在于“区块”数量的多寡,参与其中的人员越少,网络中的“区块”也就越少,其“币”的价值也就越稀薄。没有了“下家”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会自动地走向消亡。自然而然地,构建于其上的去中心化元宇宙也就成为了沙滩上的城堡,无法成为非法活动的温床。

第四,我国还应高度重视去中心化元宇宙背后隐藏的非法交易问题。现实中,随着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展和扩散,这样的风险已经转化为了现实的风险。2017年5月初,一种“蠕虫式”勒索病毒软件“WannaCry”在全球肆虐,超过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数十万用户电脑系统遭到勒索病毒的攻击和感染。该病毒设计者选择使用“比特币”作为非法收入的载体,则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警觉:现实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流转,不会受到国界、网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各国单独或跨国、跨区域联合执法机构的技术限制。这意味着,从事非法交易的人员若选择去中心化元宇宙作为达成交易的场所,以区块链数字货币或者对应的“元宇宙财产”作为支付手段,各类监管机构基本上没有从技术上获取交易金融信息的可能性。而且,从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原理来看,这种监管劣势也无法得到有效地扭转。也即是说,我国应当对去中心化元宇宙保持高度的警惕,关键原因即在于其彻底的匿名性。

与此同时,虽然去中心化元宇宙因为其基本属性方面的缘故,会成为网络非法活动、金融炒作和非法内容传播的温床,但对此类对象的规制不应形成对“中心化元宇宙”的“误伤”。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中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也会一定程度地发生在“中心化元宇宙”之中:一方面,在中心化的元宇宙产品或者服务中,仍会存在“台独”等分离势力的鼓动与造谣风险,但并不会比当前的网络环境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在“元宇宙”产品或者服务中,社会负面情绪的生成与发酵风险会显著提高。“元宇宙”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感观、情绪的发酵地与发泄地,非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将会更加隐蔽和难以控制。对此,我国应从产业链完备与安全角度规划我国相关基础设备与数字生态产业,构建自主、安全和繁荣的元宇宙应用,是我国在相关领域维护自身安全的物质基础。此外,也应注意跨国经营的元宇宙对我国社会基础形态和社会舆论的冲击,并且防范未来潜在的跨国境经营的元宇宙产品对我国网络主权的冲击。未来的世界肯定不止存在一个元宇宙产品或者平台,它们彼此间在数据交流规模、敏感程度、潜在的影响乃至安全方面所蕴含的潜在威胁都将远超现阶段国际互联网或是跨区域网络应用水准。在承认和保护网络主权的基本立场下,保持“我国元宇宙”与“域外元宇宙”的正常交流与竞争,也是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台独”或者其他非法组织、人员活动空间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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